您好,欢迎来到宝辉税务师事务所!服务热线:0755-27368507
深圳市宝辉正宏税务师事务所
当前位置: 主页 > 公司最新动态 >

公司最新动态

日期:2019-04-29 08:59    来源:未知   
  • 财政部 税务总局
  •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
  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
  •  
  •  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      一、企业发行的永续债,可以适用股息、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,即: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、红利性质,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其中,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,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;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
      二、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,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,即: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;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。

      三、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,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(含)以上的永续债:

      (一)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;

      (二)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;

      (三)有一定的投资期限;

      (四)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;

      (五)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;

      (六)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,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;

      (七)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;

      (八)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;

      (九)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。

      四、企业发行永续债,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、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。

      五、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,不得变更。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,发行方、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。

      六、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、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,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,依照法定程序发行、附赎回(续期)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,包括可续期企业债、可续期公司债、永续债务融资工具(含永续票据)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。

      七、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
    2019年4月16日
    深圳宝辉正宏会计师事务所  深圳宝辉正宏税务师事务所
    深圳市宝辉财税代理记帐有限公司
    代理审计、税审、工商注册、验资、代理记账、资产评估业务本公司业务范围:  
    1、代理记帐、整理旧帐乱帐、调查取证;代理纳税申报、所得税汇算清缴  
     2、代理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
    3、税务筹划;代理申办税款减、免、退手续  
     4、代理企业(公司)注册、开业登记证照年检、变更、注销   
    5、代理商标注册、专利申请  
     6、担任企业工商事务顾问、财税事务顾问  
    7、公司设立验资、增资验资、变更验资;资产评估 企业名片
    8、出具上市公司审计报告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、离任审计报告、高新技术企业审计报告;税务清算报告、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
    9、企业形象策划服务;经济管理咨询服务
    网站;http://www.baohuicpa.com
    联系人 : 18924673049 18924673046
      电 话 :   0755-88301913  
    地 址 :  中国深圳宝安区宝民二路与榕树路交汇处103号长鸿商务楼六楼​


  • 专业的安全评级

  • 深度解读CTA

  • 实时同步优质服务

  • 严谨税收风险控制

  • 专一的可比性分析

关于我们
帮助中心
关注我们
微信公众号

宝辉微信公众平台

宝辉微信公众平台

立即关注宝辉公众号了解最新活动

立即关注宝辉公众号了解最新活动

客服热线
0755-27368507
在线咨询
在线咨询08:00-19:00
深圳宝辉正宏税务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转载必究 Copyright © 2006-2020 poptimes CO.,Ltd. All rights reserved..    备案号:粤ICP备08123475-号